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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结石案原告被驳回

2005-07-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2月,浙江省仙居县进行公务员考试。方亚军报考了发展计划局的经济管理职位。3月23日,方亚军参加了公务员考试,结果在60多个竞争该职位的考生中,他的笔试、面试成绩都是第一。然而在当地指定体检医院――浙江台州医院体检时,他却被查出有胆结石,县人事局因此认定他体检不合格,未能进入下一步考核程序。《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六条规定 “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等视为体检不合格”。方亚军认为,“这一条款明确说只有重度胆囊疾病才不合格,而我的情况医院认定是轻度胆结石,没有梗阻也不会影响生活工作,因此也不属于‘重度’疾病。”

2004年7月19日,方亚军向仙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10月1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对体检标准的理解,只能由具有体检资格的医院掌握,体检医院对报考人作出的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人事部门无权改变”,因此宣布方亚军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方亚军打这个官司的同时,国务院体检标准已修改相关条款。为此,方亚军于2004年11月又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公务员录用新标准不具有时间效力”等理由,驳回了原告方亚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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