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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的一个首要问题

2005-07-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7月10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物权立法备受各界关注。物权法制定争议最大的仍然是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三分法”还是“一元论”。

“一元论”主张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放弃对某类所有制的财产特殊

保护的提法”。理由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要平等保护,而按所有制进行“区分”必定意味着“区别对待”,即为“不平等对待”。而“三分法”则认为我国现实存在多种所有制关系,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基本法,必须反映所有制关系,“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乃是我国最重大的物权立法问题”。

物权法草案一度以“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为章名,进行了一些折中处理,然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三种所有权,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5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解释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必须维护的,而且我们虽然区分了三种所有权,但实际上是一体保护和平等保护原则。

尽管如此,也还是有财产被不平等地获得、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值得研究。例如,草案提倡拾得物拾金不昧,但为何“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8条)呢?私人拾得遗失物为何反而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是一种财产取得方式上的不平等。又如,对侵害物权加以行政、刑事保护的规定,草案第72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否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加以强保护,而弱化对私人企业保护的某种暗示呢?

而且,有些为了保护弱者的制度,实践中可能会限制他们的发展。例如,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给城里人问题。草案规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农民,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第162条)。这类规定是担心有钱的城里人“进村”了,会造成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但是,农民进城了,他们的宅基地价值能否实现最大化?农民要发展,如何很好地通过既有财产去贷款?根本的问题是,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模式,形成一个开放和流动的社会。(《学习时报》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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