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天津市东丽区一对夫妻“冷战”期间,妻子不幸患上癌症。丈夫在为她支付了14万元医疗费后就没再尽义务。今年4月,妻子再次发病,住进医院。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给付扶养费、治疗费,并要求对其进行临终关怀和照顾,直至其生命终结。
天津东丽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使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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