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与吴林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该餐饮公司聘用吴林为顾问,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年薪30万元,并配备高级轿车和住房;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2004年7月9日后,吴林再未到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上班。公司以吴林无故离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吴林的行为属擅自离职,应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吴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娱乐信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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