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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住房公积金无“法”可治

2005-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骗取公积金竟成生财之道

去年8月,一则帮人“公积金提现”的小广告同时出现在南京的几家报纸上。正想买车而又苦于缺钱的李秦(化名),看到广告后产生了一个念头:把公积金提出来应该有好几万元,不正好可以补上买车的资金缺口吗?

李秦循着这则广告找到了一个叫张桂华

的女人,并接受了她所提供的“公积金提现”服务。张桂华帮李秦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和完税发票等,然后以此为凭证从银行提取了9万元公积金。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李秦付给了张桂华1200元的“服务费”。

其实,张桂华走上这条“生财之道”实属偶然。

去年上半年,一位过去的同事找到张桂华,请她“帮着想想办法”把公积金提出来。张桂华便以每份300元的价格,请几个专做假印章、假证件的人伪造了一套购房契约和完税发票,又花1元钱从房管局买了一份空白“房屋买卖契约”,填上了虚假内容。就凭着这些假材料,她居然成功地帮这位前同事提出了公积金,并因此获得了不菲的酬劳。

“首战告捷”的张桂华发现,这项“业务”利润丰厚,做起来也容易,此后便投身到这项“生意”当中,而且越做胆子越大。

为了扩大业务量,张桂华与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展了“合作”:中介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积金提现”等内容的广告招揽“客户”,然后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张桂华;张桂华再将含有该客户信息的假“完税票”等手续提供给这些中介,由中介持上述假手续陪客户去银行提取公积金并收取费用;最后中介再与张桂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一般提1万元以下的,张桂华可分得约800元。

后来,张桂华又开始“招兵买马”。她先后拉无业人员张明强及某房地产中介的员工等人入伙,让他们在报纸上登广告为自己招揽“客户”。

去年12月,感觉做这项业务“风险不大”的张明强,决定自己单干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今年1月,张明强等人在帮他人非法提取公积金时被警方抓获,他很快供出了张桂华。此后,另外9名犯罪嫌疑人也陆续“归案”。

司法部门的尴尬

7月初,张桂华等人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受审。

“但是,最后的判决实际上与公积金并没有关系。”此案主审法官、玄武区锁金村法庭刑庭的庞庭长日前告诉记者,“我们在判决时,因为找不到适用于公积金的相应法律条款。”

“相关部门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此案的查处和认定都非常困难。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很多情况,但办案部门却无法找到相关的证据。”玄武区检察院的徐欢检察官说,“不过,他们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证据确凿,这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法庭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张桂华4年有期徒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是,对于像李秦这样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我们现在却没法追究,因为《条例》里并没有对此规定罚则,而对它又不适用刑法。”庞庭长有些无奈地说,“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目前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被非法提走的公积金也难以追回。”

据有关部门目前掌握的证据显示,从去年8月到案发时,上述10名犯罪嫌疑人共作案20余起,骗取公积金20多万元,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为更有力地打击骗取公积金的违法行为,玄武区法院和检察院已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希望能对《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适当修订,尤其要“进一步完善罚则”。(《南方周末》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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