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与周先生是同事,因为两人住得比较近,且周先生是有车一族,所以经常结伴上班。2002年3月11日,周先生因身体不适,让朱先生驾驶。朱先生驾车时与陈某驾驶的车相撞,陈某受伤。
去年4月,陈某向上海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朱先生赔偿,宝山区法院判决朱先生赔偿陈某3万余元。后朱先生支付了上述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车主的周先生也应酌情承担部分责任。于是判决周先生向朱先生赔偿24146元。 (《上海法治报》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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