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4日10点左右,北京张某在李某摊位前买凉席时,被其饲养的一只猫咬伤右脚腕。张某认为李某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猫,使其在公共场所咬人,理应赔偿,但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356.90元、交通费4元、误工费300元。
北京大兴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被告李某称,“这只猫不是
日前,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60.9元。 (《北京娱乐信报》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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