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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用国际法追堵贪官外逃

2005-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今年10月22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

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且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黑龙江法制报》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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