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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能出庭作证吗

2005-1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久前,我与邻居王某发生争吵,王某冲到我家门口大声叫骂。为避免矛盾,我骑上自行车准备外出,不料王某捡起一块砖头砸向我的头部。我为治疗头部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我找村干部调解,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可王某矢口否认。王某砸我时只有另一邻居家的8岁小孩小同在场,可村干部和王某都说小孩的话不可信,即使

到法庭上小孩也不可以作为证人。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可见,只要待证事实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小同已经8岁,只要他智力、精神状况正常,就有能力正确表述他亲眼看到的你与王某发生纠纷的情况。因此,小同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福建法制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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