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9日晚,到南昌打工的胡木根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抚河桥上,突然被刘兴玉违章驾驶的“的士”车撞倒在地。胡木根虽生命无忧,但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伤残十级。刘兴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多方协调,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于是胡木根将“的士”司机告上法庭。近日,南昌西湖区法院判决,胡木根获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案意味着南昌农民工有了更加完善的社会法律保障。 (《北京娱乐信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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