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江苏省张家港市徐某借用惠某的身份证,开办了张家港市某大酒店,经营者登记为惠某,该酒店由徐某实际经营。2004年11月至今年1月,酒店向陆某购买葡萄酒,共欠款108390元。今年3月,酒店登记注销,陆某催要酒款无果,将惠某和徐某告上法庭。惠某称自己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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