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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误读“见义勇为无罪”

2005-12-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8月4日下午,在成都,胡远辉驾驶摩托车搭载罗军,抢夺妇女项链后驾车逃逸。张德军驾车追击逃窜的歹徒,追击中两歹徒一死一伤。12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宣判,见义勇为市民张德军无罪。报道推出后,很多人通过各种媒体对这一案件发表评论,但是其中有很多误读,需要纠正。

误读之一:法院的判

决是在民意左右下作出的。从案件的审理来看,判决中并没有提到民意问题,既没有说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被告人张德军判决无罪,也没有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如何“民愤极大”,而是根据庭审质证的结果,推断出法律事实,然后依法作出了判决。现代司法理念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要求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误读之二:所有的见义勇为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庇护。法院之所以作出了被告人张德军无罪的判决,主要不是因为他是一位见义勇为者,而是因为“一死一伤的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这是法院据以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的法律事实。见义勇为应该受到社会褒扬,但是超过一定的度或采取错误的方式就触犯了刑律,照样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误读之三:抢劫嫌疑人家属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是恶人告好人。其实,诉权不等于胜诉权,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不等于一定要支持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没有审理前,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都处于待定状态。抢劫嫌疑人家属提起的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法院都应该充分保障其诉权,依法受理案件。绝对不能等同于诬告等违法行为。(《上海法治报》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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