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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诉有理也难赢

2005-12-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袁先生自2003年7月起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要求他每周工作6天,每月基本工资约1500元,但一直没付加班工资。期间,袁先生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

今年7月20日,袁先生辞职,9月26日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3年7月至今年7月每周六共104天

的加班工资1.4万余元。

由于袁先生的大部分请求事项已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仲裁机关最终裁决公司只需支付245元加班费,而袁先生反要承担250元仲裁费。双方均不服裁决,向上海徐汇区法院起诉。法院也认为法定申诉时效已过,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请,并判决他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350元。

年终“结账”,单位少算工钱怎么办?很多人都会“先礼后兵”,找单位论理,不成再打维权官司。殊不知,这样“一来二去”,一旦耽误了时效,就会造成有理输官司的后果。

据法官介绍: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劳动者一定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超过60天申请的,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此时再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以超过时效为由,对提出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仲裁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要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也将不予受理。(《解放日报》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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