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精品稿库> 文字> 正文

《芈月传》原作者被判电视剧播出前小说不得出版

2015-11-25 09:04 来源:法制晚报  我有话说
2015-11-25 09:04:50来源:法制晚报作者:责任编辑:丁玉冰

《芈月传》

  法制晚报11月24日报道备受关注的《芈月传》出品方起诉小说原作者一案终于赶在开播前有了最终结果。今天晚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原作者蒋女士违约,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案情:《芈月传》播出在即,片方诉原作者抢发

  距离《芈月传》播出还有不到10天的时间,昨天下午,《芈月传》出品方诉小说原作者蒋胜男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均是委托律师到庭。因涉及商业机密,此案并未公开审理。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原告方律师表示,编剧蒋胜男女士曾经在2012年8月与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等,并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小说发行。2013年6月,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芈月传〉转让协议》等,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永久、全部受让星格拉公司享有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所有著作权以及拍摄成电视剧等权利。“但被告却提前发行小说《芈月传》,故要求其停止出版,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合同之间日期不符曾口头约定,可以提前出版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时,被告蒋女士委托代理人辩称,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的两份相关协议,落款时间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认为,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两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故涉及我履行义务的内容,未对我发生法律效力。花儿影视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2年8月28日我与花儿影视公司直接签署过《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发行。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综上,小说出版发行不构成违约,且公开道歉不是承担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形式,请求法院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丁玉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