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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家发言摘要

2008-11-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老有所养及其发展路径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林义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应当将“公平、正义、共享”作为核心价值理念

和改革的重要标准,将免除所有国民老年后顾之忧、确保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以“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增量改革、新老分开”为改革的基本策略,逐步建立起以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覆盖全民、水平适度、多层次、可持续的中国特色养老保障体系。

我们提出六项政策建议:第一,强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地区分割、统筹层次低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建议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从国家整体利益与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尽快将精力由推进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方面,转移到强力推进全国统筹上来,使用成本最低、代价最小、效益最高的方案,进一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

第二,小步渐进,尽快开始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是人类预期寿命延长和人力资本投资年限不断延长的必然要求,是对人生周期的合理调整,也是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会对就业市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国家需要逐步地延长退休年龄,应当在规范现有退休年龄的基础上,以2049年实现男女同龄65岁退休为基本目标,进行倒逼式制度安排,女先男后。

第三,用责任分担的方式妥善解决转轨成本问题。从原来单位包办的劳动保险制度转型为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必然产生相应的转轨成本。这是目前制约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健康发展的瓶颈。我们建议,在不损害现有参保人员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财政主导下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分担机制,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逐步化解转轨成本。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使其从暗补转变为明补是关键所在,而各级财政可以根据转轨前企业的所属情况分担责任。

第四,建立适度集权的监管体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养老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必须举措。要严格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适度集权的养老保险监管体制代替目前权责分散、边界模糊的监管体制。以养老保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为主体,以立法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为两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让劳资双方有效参与养老保险监督管理,促使制度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第五,建立统一的经办体制,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我们建议在明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用统一经办机制替代属地管理经办体制,建立经办机构稽核、银行代征的养老保险费征收体制。同时,建立对经办机构的人员保障和资金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经办机构能力。

第六,适度壮大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应当在现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不再进行大规模的直接投入,而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扩大基金规模,同时,战略储备基金应当严格遵循“谨慎原则”,坚持战略性投资方向,并成为稳定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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