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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补齐哪些短板

  林瑜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补齐哪些短板

  补齐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人力资源短板。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乡村振兴正面临着人口总量、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两少一多”的短板,存在产出和支出失衡带来的社会资源挤压风险。同时,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进一步集聚,欠发达地区、城市群较少地区乡村振兴所需的农村人力资源短缺更加明显。必须进行一系列社会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增加农村人力资源总量、优化农村人口年龄和地区分布结构。

  补齐农村自治能力不高带来的乡村治理短板。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广大农村居民,乡村治理的主体也必须是广大农村居民。创新乡村治理体系首要的是尽快调动和提升广大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早参与、早治理、早受益。

  补齐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社会发展短板。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改变过去重经济轻社会发展模式,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党对农村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尽快改变农村地区发展的失衡状态,努力朝着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方向迈进。

  补齐农村居民小农意识带来的社会观念短板。一些农民由于传统社会观念,对将土地、宅基地、房屋等闲置资源交给商业资本运营信任不足,或者不愿意签署长期托管和运营协议,一方面影响了商业资本对农村闲置资源的市场化再利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农民自身的财产性收入获得。这种社会观念短板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要借助政府和农村集体的力量,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为农村居民吃上“定心丸”,最大限度挖掘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资产潜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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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小花:完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自然与文化遗迹保护形势堪忧,尤其是其精华部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经常遭受人为破坏。此外,《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往均由不同主管部门来起草,多少会受到部门利益及职权分割的局限,而通过制定国家层面法律,可以弥补现行多部门主导立法所形成的规范割裂和冲突,为地方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中央层面的法律依据。

  在坚持立法专门化的前提下,尽管自然与文化遗产二者在保护理念、方法上存在诸多不同,但是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一体化保护既体现了国际条约精神,也符合现实保护需求。现实中很多遗产资源是文化因素与自然因素的综合体,比如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对其保护也往往合为一体。因而建议整合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适时出台统一的专门性立法。当前形势下,可以抓住自然保护地立法尤其是《国家公园法》立法契机,在其中加强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相关规范,为今后出台专门立法奠定基础。

  通过法律个别化原则完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体系,除了有合理顺畅的监管体制支撑之外,还需明确基本的原则理念,以此为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第一,在处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方面,坚持保护优先、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第二,在保护的方式方法上,坚持分级分类和科学保护原则。第三,从增强保护实效的角度,坚持经济激励与责任约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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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建忠:数字经济赋能构建新发展格局

  当今世界,以数字科技及其应用为代表的全球第四次产业和技术革命方兴未艾,预示着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广阔前景。以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带动产业部门、区域结构优化,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战略路径选择。

  塑造中心节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我们必须反复强调数字经济发展紧扣实体经济的需要,着力于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形成战略链接。加强国内创新、国际协同,通过数字化资源要素流动、科技研发合作与国际投资“并购”、产品服务贸易形成主动灵活的对外战略链接,增强这些领域与全球价值链、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黏合度”。

  打造应用场景。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国内庞大市场与工业体系相对完整的有利条件,借势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全球最为开放优化的营商环境,形成最佳的资本和产业技术集成融合的“应用场景”,实现科技自主创新与国际协同策源相结合,构建国内国际产业技术经济的新发展格局。

  提升转型动力。保持数字经济在产业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充分、平衡赋能。此外,还应强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开放性,保持和增强整体产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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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尚书:国潮不是一种简单的文化包装

  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商品成为消费时尚,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国潮”。国潮作为现代时尚景观中的独特呈现,其创意来源于优秀传统文化,外在形式则吸纳并融汇了当代大众审美。

  在后现代社会,商品不再是仅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而更具有符号价值,人们消费某种商品,更多是为了获得商品所承载的符号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购买和消费国潮产品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文化行为。

  国潮不是一种简单的包装,而是传统文化与现代审美的深度融合,是一种精神哲学和文化信仰。国潮产品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在对传统文化认知、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深度提炼萃取,同时还需要在产品设计之初就解决好“体”与“用”的关系,即传统文化到底是品牌营销的策略手段,还是产品应该具有的内在品质。如果把传统文化当作创造经济价值的手段,把国潮产品生产等同于一般的工业化制造,那就矮化了国潮的社会价值与精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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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仁荣:德性司法理论克服规则局限

  德性伦理学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灵感,助力我们构建一套德性司法理论。从宽泛的角度特别是从古典学视角来看,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应当从属于伦理学,因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建构是为了帮助公民实现至善、实现个人福祉。在当今伦理学理论中,德性伦理学是一个备受关注和具有前景的方向。德性伦理学的兴起是为了扭转伦理学中规则主义导向和后果主义导向的局限性,将正确道德行为的判断标准重新调回到行动者本身之上,主张应当培养行动者本身的德性与修养。而德性的培养离不开习俗、传统、社会制度与规则的约束,也离不开个人反思及道德情感的熏陶。依照德性伦理学建构德性司法理论,其重点是重新将法官置于裁判案件的核心地位,注重法官个人德性修养、信任法官的道德正义能力,进而通过法官的实践智慧实现个案正义。

  德性司法理论可以克服守法主义对法律规则的迷信、破除将法律制度视为封闭而独立的规则工厂之谬论。首先,法官作为个体和裁判者,受到社会习俗、制度、法律规则的浸染,反过来又对其产生影响。因此,信任法官的独立裁判能力就等于破除法律系统的封闭。其次,法官应当依法裁判,但并不意味着规则成为一种绝对约束,反而是法官在裁判时理解正义的重要指针。规则的运行应当仰赖法官的道德理解,包含法官对规则实质内涵的道德解读。这不等于法官裁判就将走向道德恣意,道德是社会长期存在且稳固的规范,受社会的广泛认同力和辨识度支撑,因而并不会为法官意志所左右。

  德性司法理论不否认法律的不确定性,不过这种不确定性不会真正威胁到法治,只要采取一定方式特别是借助法官特定的推理和解释技艺就可以弥补。德性司法理论克服后果主义难题的优势是,它不再要求司法裁判完全考量社会效果,但也必须对社会效果有所取舍。取舍标准需诉诸法官自身的道德判断。法官对裁判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会有所考虑、有所预见,但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道德理解、德性做出区分并有所侧重,在德性指引下理解规则、考量后果,最终判决在客观上也最为正义。

  原文链接:德性司法理论克服规则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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