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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荐】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在制度建设

  吴玉韶: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在制度建设

  今年5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从确立积极观念、健全关键制度、补齐法律短板、推动资源整合、实现精准聚焦、加强基础研究等方面发力,构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体系,多策并举破解人口老龄化难题。

  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两项关键性制度。一是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护经费问题;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可考虑通过发放长期护理补贴作为过渡性措施,同时护理补贴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度失能老人精准发力。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要更加发挥有为政府作用,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要厘清政府的养老服务责任边界,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标准,不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在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度建设上,要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吸取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防止出现基本养老服务不可持续的问题。

  原文链接: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在制度建设

  

  冯胜利:“理必”思想研究开掘传统学术的科学之源

  中国学术以乾嘉皖派的创获为最精,乾嘉学者最精湛、最有划时代突破性的是其“论证法”,论证是理性的而不是经验的,乾嘉学术精华乃“理必科学”。何为“理必”?何以“理必”即为科学?戴震知之,段、王行之,然今人或有不晓,或疑其必;信哉,其说几绝矣!

  乾嘉理必不仅是文献语言学的课题,也是中国学术史上的重要课题,它可能成为研究中国学术的一个“民族文化自信之源的课题”。这个课题从前所未涉的形式科学(如公理假设、推演定理等)入手,从文献语言学中发现以戴震、段玉裁、王念孙为代表的皖派学术,也蕴含着形式科学的要素。其学术路数用章太炎的六字断语说,即“综形名、任裁断”,意谓用演绎推演得出逻辑必然。这就是我们发现和开掘出来的“理必”学理。

  “理必”课题的研究必将扭转过去对皖派学术的偏见。科学的精髓就是演绎逻辑,这在皖学中有突出的体现。皖派学术作为中国迈入近代门槛的历史嫁接点,如果能够对其正本清源,扫除偏见,找到新的研究基点,对于中国思想史、学术史研究的创造性开发无疑会大有裨益。未来的学术发展需要演绎逻辑。逻辑是科学所必需的立论工具,而演绎逻辑是科学理论构建的不二法门。演绎的功用在于求必然、重理设、善推演。因此,理必学理具有科学研究的普遍性,是学术研究中在思维方法上的发明和贡献,可以为各学科、领域提供得以创新的思想工具,甚至奠定其方法的基础,因此亟待被发掘、提升。未来的教育与培养更是呼唤演绎逻辑的回归。钱学森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对理必思想的探讨告诉我们,理必思想的精神可以启人心智,开发和培养下一代人才的科学思维和能力。

  原文链接:谈谈乾嘉皖派的“理必”思想

  

  刘希岩、王楠:需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法思维

  通常情况下,商法思维指的是商事领域的法律人按照商法所特有的逻辑进行思考、分析的思维方式。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人们常常将民法思维代入属于商法领域的纠纷之中。因此,有必要明确、普及商法思维的概念、定义,使得商法思维更好体现在法律适用之中。

  商法思维所体现出来的商法原则应该有针对性地贯彻于商事法律法规之中,以充分体现商法的价值体系。例如,在公司破产后,商法之所以设置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满足其所要求的高效率,同时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又如,在商法中商人主体类型是需要得到确定的认识,商行为要求是统一的特定标准进行,以及交易所达到的结果目标是需要确定的。商法思维也充分表现了“商事外观原则”,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都体现出来商事活动相较于一般的民事活动的不同之处,体现出商法思维更加的客观化、理性化以及注重对财产性权益的充分保护。

  原文链接:需要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法思维

  

  吴峻: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救济体系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和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6年的修订中加入了互联网专条,希望对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制。互联网产业及其推动下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部分。其发展一日千里,出现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纷繁复杂,法律可能并不能及时形成有效的判断。这种法律的局限性,必须承认。在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和行政规制目的的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需要承认当事人对竞争中自己权利加以处分的自主性,认识到互联网领域市场及竞争本身的纠错能力,明确法律适用时“第一代议题”和“第二代议题”的界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适度介入。充分明确竞争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清楚自己的角色和界限,才能通过行政措施真正守护互联网领域的公平竞争,充分保护消费者群体乃至个体的权益。

  原文链接: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救济基础是权益保护

  

  刘尚希:没有民营经济,何谈共同富裕

  当前境外媒体和国内互联网自媒体上有一些杂音,对中央的精神和当前形势有一些误解和误判,引起个别人心浮动。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复杂形势,有多元化的声音争鸣是一件好事,但是当涉及到重大的方针政策和中国发展的方向性问题时,则一定要及时加以强调和澄清。

  首先,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是由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产权改革是核心,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活力来源。第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石。从理论上来讲,公有制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但是这要建立在公有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高效使用的前提下。因此,要发挥公有制在促进共同富裕上的作用,要对公权力有更严格的约束,对国有资源如何进入市场要有更专业的管理办法。第四,反垄断不是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实际上,反垄断不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只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就是反垄断的对象,其目标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互联网上的一些杂音实际上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缺乏基本的认识。第五,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是我们一贯的主张。民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只有创新才能提升竞争力。无论是从全球发展趋势,还是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封锁打压的背景看,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都是我国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部分。

  原文链接:没有民营经济,何谈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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