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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荐】健全治理体系激发平台经济活力

  【第455期】李强治:健全治理体系激发平台经济活力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份文件是在发展与监管并重理念指导下对建立健全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总体性政策考虑。

  一是注重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构筑治理体系。平台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组织形态,是当前全球战略竞争的制高点,是一国掌握数字主权的关键环节。在这一轮的全球数字竞争中,我国在宽带中国、“互联网+”、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有力引导下,平台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进入全球前列。

  二是注重从细化平台经济制度规则的视角健全治理规范。相比现有法律制度比较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若干意见》更加注重引导各部门细化具体的标准规范,明确规则、划清底线,以更好界定政府监管和平台合规的边界。

  三是注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构建有活力的治理环境。经过多年的监管适应,我国政府对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的认知已有很大提升,在政策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平台规律的把握。从《若干意见》看,不仅进一步强调了工商注册登记、劳动权益保障等监管制度要适应平台经济特点,而且首次系统提出了要推动建立有序开放平台生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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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人才工作新趋势新特点

  1、市场化

  一是市场配置导向更加明确。二是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三是市场体系建设更加健全。

  2、国际化

  一是人才“走出去”步伐加快。二是人才来华更加便利。2013年,我国增设“人才签证”(R签)类别,面向国家急需紧缺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专门人才发放。2017年,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外国人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三是海外人才工作平台、生活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3、数字化

  人才工作数字化是对人才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的过程,从整体上推动人才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从根本上实现人才工作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4、组织化

  随着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以“放权松绑”为主要特征的普惠式改革进入瓶颈期,头部单位吃不饱、底部单位接不住等问题日益突出,“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迫切需要向以“授权松绑”为特征的精准式改革转变,通过差别化政策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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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斌: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概括总结了“十三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历史成就和发展经验,科学研判了“十四五”时期大众旅游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擘画了“十四五”时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蓝图。《规划》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要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富有文化内涵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要结合长征、长城、大运河、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文化旅游带和国家级精品旅游线路。释放新需求,培育新业态,提高游客满意度和居民获得感,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从系统到行业的共识。此外,产业发展动能有创新,科技和文化全面、系统而深入地推进旅游业的变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更多的机构携资本、技术、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新要素新动能跨界而来。新动能拓展了旅游业的边界,加快了现代旅游业体系建设,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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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文轩:用惩罚性赔偿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领域依法有效实施,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的1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从而达到充分救济受害方、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的预防、威慑、惩罚功能,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不仅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也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解释》是对这些法律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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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晋:完善裁判规则规范数据抓取行为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除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是否会对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此外,《意见稿》还将“征得用户同意”“合法、适度使用”作为合法数据抓取行为的必要条件。在笔者看来,裁判规则的完善将有助于司法机关更为统一、准确地适用法律。

  数据抓取问题事实上涉及数据要素的配置、数据信息的流通、数据价值的发掘,其治理外延不仅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当前,我国对数据治理日益重视:民法典对数据保护进行了宣示性规定,数据安全法也规定应当合法正当地获取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构建起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全链条保护制度。我们相信,数据治理规则的细化与完善,必将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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