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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荐】推动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

  【第498期】张来明、赵昌文:推动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是就业的根基和大国经济的立身之本、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载体。以金融为代表的虚拟经济也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实体经济是血脉与肌体的关系,在经济和产业循环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关键是推动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要推动报酬结构再平衡,形成实体经济友好型报酬结构,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企业家才能、长期资本等优质生产要素更多向实体经济领域配置。实体经济竞争力要在不断参与国际竞争中才能得到动态提升,要为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创造良好国际国内环境,着力降低不合理的高要素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招投标、清理拖欠款项、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体系提供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能力,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原文链接: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处理好的若干重大关系

  

  齐卫平:坚持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遵循

  第一,加强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的开放性。中国共产党历史形成人们了解和认识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知识体系,它具有史学的学科属性,但又不局限于历史学科的定位。党建研究形成人们全面观察和评价马克思主义建党宗旨、目标追求、利益取向的知识体系。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融政治知识、政党知识、社会知识和理论知识为一体,遵循开放性原则才能使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建设获得更加宽阔的发展平台。

  第二,加强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的交叉性。现代学术发展中,交叉研究方法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于学科建设中,并产生了一些交叉学科。中共党史党建由原本两个学科融合而成,作为一级学科建设并非是党史党建的交叉。遵循交叉性原则,指的是中共党史党建研究同其他相关联的外围、边缘、延伸学科的交叉,这有助于在学科交叉中拓展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建设的领域。

  第三,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科的集群性。学科建设是一种组织行为,单枪匹马、散兵游勇搞不好学科建设。提升学科水平、学术能力、科研质量和发展潜力,必须形成团体作战的格局。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建设遵循集群性原则,需要抓学术团队建设,以学术群体彰显攻坚力量,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实力。

  第四,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科的学理性。学科的生命力取决于理论的影响力,理论的影响力受学理的科学性制约。增强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声誉度,必须努力构建科学研究的对象、范畴、方法和体系,遵循学理性原则提高学科建设的科学性,提高学术研究的理论性,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性。

  原文链接:立足高质量发展定位加强中

  

  王伟进、张亮、李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新时代对互助共济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应以制定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加强引导、保障和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去,这也是目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难的一项基础性和托底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应对相对贫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自古就有互助共济的优良传统。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正是新时代对这一传统风尚的继承和发扬。为此,以制定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加强引导、保障和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中去,是目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原文链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刘静:补足乡村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我国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不均衡,城市发展快、基础设施建设覆盖较为全面,农村发展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低,甚至部分偏远地区缺乏农村卫生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现阶段可考虑将农村地下管网与厕所改造、污水处理等项目工程进行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完善相应管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仅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的“硬件”条件,更要注重提升智慧化、数字化等“软件”配套水平,促进互联网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乡村生活污水垃圾、厕所粪污治理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一次建成、长久使用、稳定发挥作用,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效果。

  原文链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应把握的关键环节

  

  胡姗辰: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权利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建立,不能仅仅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管理,还应当本着全局眼光,对其传承和活化中人的正当权益及其相互关系加以关注,通过多元法律调整方式,为保障上述主体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所形成的正当权益、协调其相互关系加以努力。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开展传承活动所必需的署名权、传承权,也包括其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创作或创造发明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如改编权、表演者权、专利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依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也须依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进行。

  原文链接:权益保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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